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事项清单(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2018/03/12 14:27:00
一、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环境影响报告书类)
 
二、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二号) (26)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3号)(第20-23条);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13号令);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六号)(17条第3)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二号)(11条第13)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七号)(14)
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八号)(14)
 
四、审批对象:
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企业法人、其他组织、社会团体法人、基金会法人,个体从业者
 
五、实施机关:
按照原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环评文件的审批部门由环境保护部、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或区县环境保护局实施
 
六、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七、受理方式:现场受理。(电子文档通过我局建设项目审批系统网上提交)
 
八、办理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环境保护局全程办事代理处窗口
 
九、办理时间:30
 
十、办理科室:环境执法监察大队
 
十一、办理材料:
 

1、环评文件批复(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原件1份)

3、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原件1份)或环境保护验收调查报告(原件1份)

4、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原件1份)

5、验收监测报告(调查报告)公示材料(1份)

按申报要求进行申报。

 
十二、办理流程:
1、建设单位申报验收监测后,由建设项目验收主管部门进行现场踏勘,对建设项目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环保措施制度落实情况进行核查。
2、具备验收条件的,转至同级环境监测部门进行验收监测。
3、监测合格后,建设单位将监测报告及相关纸质材料提交建设项目验收主管部门进行书面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予以受理。需要补充材料的,在5日内通知申办单位补正。
4、建设项目验收主管部门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准予许可的决定。
 
十三、申请条件:
(一)、受理
1、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建设单位在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前,是否依法主动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全本,并在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全本同时附删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内容及删除依据和理由说明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受理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时,应对说明报告进行审核,依法公开验收监测(调查)报告书全本信息。
3、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实质内容及真实性负责,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环境影响报告书项目,本行政机关在受理后将在互联网上向社会公示。
(二)、审查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是否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是否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是否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是否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是否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是否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是否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是否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的环境保护敏感点环境影响验证情况,清洁生产考核指标是否达到。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是否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是否得到落实。
10、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各项承诺是否得到落实。
(三)、决定
1、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意见前,向社会公开拟作出的验收合格和验收不合格的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听证权利。
2、做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意见。
3、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建设项目作出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审批决定后向社会公开审批情况,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
 
十四、审查标准:
(一)、受理
1、材料是否齐备,内容填写是否完整,格式是否符合要求,签章是否有效。
2、网上公示信息是否真实、公示网址是否是公开的
(二)、审查
1、建设项目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照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能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它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的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监理的,已按规定完成;
9、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它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10、环评文件审批过程中的各项承诺得到落实。
(三)、决定
对符合验收标准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
对不符合标准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五、批准形式:
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批准文件;
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十六、有效时限:长期
 
十七、收集社会各界意见的具体方式:网上公示
 
十八、联系电话:65947134